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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爱好者论坛's Archiver

非常可乐 发表于 2008-1-30 12:56

鞋厂没零钱发工资自制“人民币”充数(图)

<!-- google_ad_section_start --><div class="artibody" id="artibody"><div align="center"><img src="http://i0.sinaimg.cn/dy/s/2008-01-25/U2397P1T1D14825578F21DT20080125103707.jpg" border="1" alt="鞋厂没零钱发工资自制“人民币”充数(图)"></div><div class="f12" align="center">工厂自制的“人民币”。</div><br><p>  厚街一家鞋厂竟制造出了“6元”、“9元”等面值不等的“人民币”,用来代发工人当月10元以下的工资尾数。工人拿着这种“人民币”,只能到工厂内的一家士多里使用。<p>  该厂厂长说,发行代币券肯定不对,但因为年底到银行兑换零钞很难,不得已而为之的,但工厂没有强行要求工人必须接受。</p><p>  <strong>员工: </strong></p><p>  <strong>工厂发行“人民币”已两年 </strong></p><p>  昨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厚街镇荣业鞋厂的一名员工领到的工资——复印的人民币:一张1元的、一张6元的。工人介绍,这种“人民币”还有9元、3元等面值。记者看到,这种“人民币”正面复印的是1990年版的2元面值的人民币图案,但数字部分都被遮盖后留出空白,空白处由工厂的财务人员用水笔填写面值金额;“人民币”的背面则是空白,唯一的“防伪标志”就是上面所盖的红色“东莞市荣业鞋业有限公司”印章。</p><p>  工人们介绍,工厂发行这种“人民币”已经有两年了,每月工资的尾数全部是这种代币券。“每个月的钱不是很多,但不情愿也只能接受,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反正可以到厂内的士多买东西。”一名男工说。</p><p>  记者昨日上午进入荣业鞋厂调查,这家工厂规模不是很大,工厂后面是一栋6层的宿舍楼。工厂士多就在宿舍楼前的一间简陋的白色小平房内,但当时并没有开门。</p><p>  据工人们介绍,这家士多是工厂老板娘的亲戚开的,发的代币券只能到这家士多使用。而工厂平日管理比较严格,早上和中午都不能出厂,出厂就需要有放行条。“工人出不了厂,很多时候就只能到这个士多买东西了,就用人民币或这种代币券。”工人们认为工厂有强迫工人消费的嫌疑。</p><p>  而工人不满的另一个原因是,这种“钱”很容易破损,一不小心就没有了,损失也只能由工人自己承担。</p><p>  <strong>工厂: </strong></p><p>  <strong>并未强迫工人接受代币券 </strong></p><p>  记者昨日上午采访了荣业鞋厂的厂长,他说,工厂确实发行了这种代币券,做法肯定不对,但因为到年底了,工厂很难兑换到零钞才不得已而为之的。“工厂并没有强行要求工人必须接受这种代币券”。</p><p>  而对于工厂总共印了多少张这样的代币券,工厂是如何管理的,他没有予以答复。</p><p>  <strong>律师: </strong></p><p>  <strong>工厂自制代币券违法 </strong></p><p>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邹育兵律师表示,工厂自制代币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而《人民银行法》第44条也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p><p>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人的工资必须以人民币全额支付,包括奖金也必须以人民币支付,不能以任何其他形式、任何方式支付。</p><p>  <strong></strong><strong>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strong></p><p>  <strong>如查实将依法 </strong></p><p>  <strong>给予行政处罚 </strong></p><p>  昨日,记者就荣业鞋厂自制代币券代替人民币发放工资的做法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该行货币金银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工厂用代币券代发工人工资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规定,人民银行将对此情况查实后将予以处理。</p><p>  该负责人表示,如查实将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p></div><!-- google_ad_section_end -->

1314 发表于 2008-2-25 20:38

属于违法行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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